推进依法治国,领导干部必须带着守法
--安徽省萧县原县委书记毋保良受贿案述评
刘炳香
毋保良,1960年11月出生于安徽省萧县,原系萧县县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2012年3月3日,萧县县委书记毋保良向上级领导汇报了自2005年以来,多年上交钱物的情况,共1811多万元。3月8日,安徽省纪委宣布对毋“双规”,后移交司法部门。2013年8月14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毋保良涉嫌受贿案。2014年2月21日,毋保良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0万元,非法受贿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毋保良不服判决并提起上诉。2014年5月12日,安徽省高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3] 之后,萧县与毋保良受贿案相关的80多名干部被免职。
合群了,犯事了
毋保良毕业于南京航空学院,曾任安徽宿州一家酒厂负责人,使这家长期亏损的国企起死回生,成为利税大户。1999年,毋保良受重用担任宿州市埇桥区副区长,正是在这个岗位上的“受挫”,影响了其对“风气”的认识。据称,当时,作为有学历、有能力、有业绩的年轻干部,前途看好的毋保良却意外落选区委常委,被评价为“不合群、威信不高”。[4]
2003年,毋保良调任萧县常务副县长。临行前毋保良夫妻间曾有一个约定约定:毋保良“到萧县为官,要不沾地方一草一木;离任时要清清白白,全身而退,平安回家”[5] 。
但是,到萧县任常务副县长后,毋保良并没有履行这个夫妻约定。为吸取落选“教训”,他努力和各级干部搞好关系,将吃吃喝喝、请请送送作为密切上下级关系、搞好工作、提升威信的途径,在“一团和气”的氛围中,开始了受贿行为。[6]
2007年后,毋保良先后升任萧县县长、县委书记,仕途顺遂让他尝到了送礼的“甜头”,以至后来认为这是一种“关系的证明”。据其自述,有的干部节日期间没来送礼,他还会怀疑是不是对自己有意见,“直到这个干部节后补上礼金,我才放下心来。”[7]
萧县一位曾给毋保良送礼的干部称,对当地不少干部来说,县委书记收不收自己的礼、收多少,某种意义上已成为是否被看成“自己人”“兄弟”,是否被核心权力圈接纳,乃至有没有发展前途的象征。[8]
2011年11月29日,安徽省纪委对宿州市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王宗元采取“双规”措施。王宗元检举揭发了毋保良涉嫌收受千余万元钱物的问题。2012年春节前,听闻组织上正在调查其问题,毋保良召开全县干部廉政会,表态坚拒收礼。“结果,往年他每个春节能收几百万,那年只收了8万元。”[9]
手黑了,洗不白
2012年3月3日,安徽萧县县委书记毋保良向他的上级领导,即宿州市委书记李汇报了自2005年以来,多年上交钱物的情况,共1811多万元,并提供了60多张收款单据复印件。3月6日,宿州市委书记把毋保良的情况向省纪委报告。
省纪委在接到报告后,认为这笔钱虽然交了,但是受贿的性质没有改变,交出只是情节问题、态度问题,丝毫不影响认定为受贿。定罪的证据是现成的,就是毋保良交款的收据。于是,3月8日省纪委宣布对毋的“双规”,后移交司法部门。
毋保良涉嫌受贿一案由安徽省检察院指定合肥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2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同年12月17日,此案侦结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并依法延长了审查起诉期限,最终被提起公诉。[10]
辩不赢,判无期
2013年8月14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毋保良犯受贿罪一案。
第一次庭审一个月后,合肥市中级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毋保良涉嫌受贿案,并于2013年9月18日裁定对该案中止审理[11] ,直到2014年2月21日又恢复了审理,当庭作出(2013)合刑初字第00064号刑事判决,并于同月24日公开宣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3年至2012年期间,毋保良利用其担任萧县副县长、县长、县委副书记、县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征地拆迁、干部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869.2万元,此外还有美元4.2万元、购物卡6.4万元以及价值3.5万元的手表一块,合计人民币1900余万元。在2006年12月至2010年6月间,毋保良将1562.2万元款项交存到县招商局。其中,1102余万元用于工业园钢构厂房建设,174万元退还他人,其他用于会务费等,余款90万余元。2010年8月至2012年2月,毋保良又将228万元及美元、购物卡、手表等若干款、物交存到县委办,其中31万元用于退还他人,尚有余款197.1万元。
据此,毋保良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0万元,非法受贿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毋保良不服上诉。他诉称其没有要占有上交款物的意图,应认定为依法上交,还称其及时上交并非为了掩饰犯罪,对款物的监督使用并非控制。
毋保良亲属则称,“他担心如果公开交到纪委,打破了‘潜规则’,会暗中被孤立,影响工作和个人发展。”[12]
安徽省高院于2014年5月12日驳回毋保良的上诉请求,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一个带倒八十多个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萧县原县委书记毋保良涉嫌受贿案做出终审裁定后不久,萧县80多名“送礼干部”被免职,包括从县政协主席、副主席、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副县长等数名县领导班子成员,到财政局长、交通局长、教育局长等十几名县直单位领导;全县23个乡镇,近20名党政“一把手”。
办案人员介绍,萧县“干部送礼”有四大特点:一是人数多、涉及面广,送礼者从县领导班子成员到县直、乡镇领导,乃至退休干部;二是多集中在过节、婚嫁,以“人情来往”为名;三是次数多、时间跨度长,不少人送礼持续5年以上,有的从毋保良2003年来萧县任职直至2012年“出事”,“年年送”;四是“半公开化”,年节送礼成惯例,不少干部送礼时“成群结队”,有一名干部曾3次与其他干部“结伴而行”,共同送给毋保良4.8万元。
有人抱怨叫屈:送礼是官场潜规则,是不得已而为之,何况数额又不大。也有人说,受贿案往往是“切割”处理,毋保良10年间收礼“很积极”,因“请请送送”,尝到了“仕途顺遂”的“甜头”,但法院审理查明其“收”与“交”时间、金额都对不上,却对他“收”了之后“送”给谁了语焉不详,如果这个线索可以切断,那么,谁“送”给他了,是不是也应该切断?
专家点评
1、干部收钱超越底线,覆水难收。党政干部手中的权力是公权力,只能依据法定程序在法定授权范围内谋取公共利益,这不是高标准、严要求,而是底线。收取利益相关者钱财,就超出了底线。如果对方没有请托事项却有针对性地给领导干部送钱,那是不合常理的。如果有请托事项,不管是为眼前事还是以后事、为大事还是小事,都构成权钱交易。数额多少只是错与罪、罪轻与罪重的区别。领导干部只要把达到法定数额的钱财收下了,其动机及钱财的用途均不改变受贿性质,任何所谓高尚动机的表白都是苍白无力的。
2、干部收钱公用超越权力边界,其后果自负。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权力有边界是其题中之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坚持依法治国,要求权力运行必须遵循“法有授权才可为”的规则。法无授权不可为是常识。任何公权力都没有得到收取礼金用于公务的授权,谁做谁越权,触犯法律的,理应法办。那种收取钱财“没有揣进自己腰包不算数”的想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3、“合群”有风险,“常理”保安全。干部是正常的社会人,就有归入某个群体的需求。一方面,在群体中展示自己的才华,释放个人的能量,得到自我发展和自我满足,另一方面,得到群体的温暖、激励与帮助,放大个人能量,提升个人价值与思想境界。但群体行为并不总是与社会主流价值观一致的,甚至会与宪法法律抵触,那么“合群”就需要弄清合的是什么“群”,这就要有是非观念与鉴别能力。否则,“合群”,并不总能搭便车,也可能全军覆没、同归于尽。
规避“合群”风险,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尊重常识和常理。如送礼成风,只要依据常识就能判断,无动力,风就刮不起来或持续不下去。那么无请托却送礼成风就不合常理,试想,如果真的无请托,那为什么送礼给上级而不是给下级或邻居?更不用说送给需要帮助的弱势人群了。那么,既然送礼有请托,受贿就是送礼者“谋篇布局”中不允许中断的续篇。
4、即使环境容易滋生腐败,法律也从来不保护腐败。社会环境、政治生态环境不同,腐败滋生蔓延的程度不同。法律不完善、体制机制有漏洞,容易滋生腐败,但法律从来不保护腐败,古今中外,概莫能外。依法治国,严惩腐败,打“老虎”、拍“苍蝇”不因环境不同而不同。因此,越是环境容易滋生腐败,从政越是高风险
职业,领导干部越是要自律、慎独、慎微,掌权用权要如履薄冰、如临深渊。
5、桥归桥,路归路,腐败与政绩不可相抵。干事创业谋发展,不贪不占,群众公认、政绩突出,这些都是干部的本分,无论表扬还是不表扬,提拔还是不提拔,都应该以一贯之。腐败对于干部来说,向来都是100-1=0,从来不是100-1=99。干部一旦在廉洁方面出问题,即使是雄鹰,翅膀上坠了金子,就再也无法遨翔蓝天,个人的才干、曾经的口碑与政绩,统统都是遥远的传说,而不可能是免责或东山再起的理由。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3月8日参加了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时语重心长地说:“我们国家培养一个领导干部比培养一个飞行员的花费要多得多,而更多的还是我们倾注的精神和精力。但是,一着不慎毁于一旦。不管你以前做了多少有益的工作,功罪不可相抵。”
6、恶不可因小而为之。“钱不多”“人情往来”···这些往往成为干部收钱却不以为是受贿的理由。站到人民法院的审判台上,蓦然发现,这些其实都是站不住脚和自欺欺人的。钱不多也是钱,有了初一挡不住十五,你想停下来,对方还不甘心、不罢休呢。有来有往叫人情,有来无往不可能。来的是钱财,往的是干部用手中权力输运的利益、这不叫人情,叫交易。由错到罪从点滴的放松、放纵开始,“破窗效应”,谁能逃脱?
7、领导干部不仅要正确地认识环境、适应环境,还有责任改变不良环境,创造良好环境。如果改变、创造环境力不从心,至少可以做到不再进一步污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