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为正确评价公司内部各单位之间的工作业绩,分清各自的经济责任,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结算的范围主要是指公司内部各单位之间,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互相提供产品、材料或劳务等经济事项,例如:生产部门之间转移半成品、辅助生产部门为基本生产部门提供劳务,管理部门为生产部门提供服务等。
第3条 成本费用结算的原则
1.既要考虑公司产品成本的价值补偿,又要考虑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实际支付能力。
2.公司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结算,严格划清成本开支的界限,凡不属于本期产品承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已经支付,都不能计入本期产品生产成本。
3.成本费用的结算应符合国家《企业会计准则》、《公司内部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经营特点以及经营的内外环境的要求。
第4条 成本费用内部结算价格的制定
1.内部转移的材料物质
由物资供应部门以当时国家统一规定的出厂价格、物资供应价格或市场零售价格为基础,加上运杂费和正常的途中损耗制订内部计划价格,编制价格目录,经财务部门审核后,作为内部结算价格。
2.公司辅助部门的劳务供应
可以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由公司主管职能部门根据实际成本情况审定结算价格。
3.公司生产的零部件、半成品
公司可以采用定额成本作为转移价格,编制全部产品的零部件及整台机械的定额成本。
4.其他内部结算价格的制定
公司应本着“公平合理、利益兼顾、有利于管理”的原则,在公司领导下由各有关部门协作制定,经批准后实施。
第5条 成本费用结算的方式
一般以支票形式结算,也可由公司根据其具体情况自行决定。
第6条 成本费用结算的组织
1.在财务部设立结算中心,主要负责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往来结算,核算工作比较简单。
2.通过公司内银行进行结算,主要负责结算、信贷、控制等职能,核算工作较复杂。
第7条 成本费用结算的方法
1.据实支付
对于成本费用在预算范围内的,由公司财务部据实审核支付。
2.审批结算
对于成本费用数额较大的,超出预算范围的,应由总经理审批通过后,财务部按照有关规定支付。
3.总额包干结算
公司每年一次性核全年生产费用,按进度分月或分季支付,实行总额包干、节余留用、亏欠自补。
第8条 成本费用结算的资金和票据
1.公司财务部编制的按照人数核拨的定额补贴。
2.预算外收入中可用于成本费用的经费。
3.财务部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成本费用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成本费用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及时进行更正和补充。
4.财务部工作人员办理成本费用的核算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会计、出纳记账,都必须在记账凭证的相应位置签字。
5.财务部工作人员应根据成本费用账簿记录编制成本费用会计报表并上报总经理及报送有关部门。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并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有会计签名或盖章。
第9条 成本费用结算的监督管理
1.公司要做到量入为出,降低成本费用的支出。
2.各部门要根据服务合同中确定的结算标准和结算方式,及时与公司财务部进行结算,不得拖欠、挤占应支付的成本费用。
3.公司财务部的各项收入一律纳入财务统一核算,不得截留收入,私设“小金库”。
4.公司财务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成本核算制度,及时向公司报送有关会计报表和统计资料,并自觉接受公司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10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会同公司其他有关部门解释。
第11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摘自实战红色管理创始人孙军正老师培训课堂经典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