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避风险,规范女职工三期管理?
参考意见:
1、关于医疗期的时间规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这个是企业自身不能随意制定和更改的,我们将予以纠正。
2、关于“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的处理,不是很完整。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就是说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即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也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下面就继续周三的分享吧,继续抛砖引玉:
周三早上大家好,今日打卡围绕“女性职工三期管理”展开讨论,跟大家分享如下:
首先,三期内,我们没做过“解除劳动合同”之事。
其次,我们单位关于三期的假期做如下规定:
条文: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女员工,可享受有薪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假二十五天),并给予男方有薪护理假五天;
符合晚育年龄者可增加产假十五天;
难产或多胎产者(凭医院证明和出生证),可再增加十五天;
已婚女员工怀孕四个月内流产的,凭医院证明,给予十五天的有薪产假;四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给予四十二天的有薪产假;
产后一年内,员工每天有一个小时的哺乳时间;
产假期间,员工工资和相关待遇按国家相关规定发放。
第三,关于女工“三期”期间工资发放的有关法规条款(以下1段为借鉴内容)。我国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相关法律规定:产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女职工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的,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哺乳假期间,所在单位应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资。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允许有一至两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
第四,为了减少风险,在招聘把关的时候,关键岗位不招用未婚未育女性,特意在招聘说明时标明只招已婚已育女性,并辅以文字解释。另外,企业在招聘的时候,尽可能把好体检关,别把未婚已孕和刚刚怀孕总之是孕妇给招进来了o(∩_∩)o…。减少风险,减少损失,这个大家都懂的,不带有任何歧视哦,谁叫大家是HR呢。
第五、分享几个案例:
A、恰恰因为没有把好招聘关,企业一女职工李某出状况了,而且还是未婚先孕,因此,对该女职工是否应该与其他女职工在“三期”享受相同的待遇,企业产生了如下疑问:李某未婚先孕,企业能否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非过错解除其劳动合同?能否根据企业自身的“不招孕妇”观念想办法解除合同?
B、外地女员工张某意外怀孕了系二胎生育,“三期待遇”如何享受?企业又该如何解决才是不违法的?因为无准生证,单位要怎么处理?保留?劝退?
答:
1、A、B两案例中,产假和产假待遇是两个概念,无论何种情况,产假都是必须要享受的,而且都不能辞退或其他解除;
2、B案例中,二胎属于超生,违反了国家计生政策,是否享受“三期”待遇?这里有法律依据可套用;2012年4月18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删除了原有的 “违反计生政策不享有假期之规定”,所以该享受的“产假”仍能享受。
3、但企业在具体执行的时候,我觉得可以差别对待,毕竟养二胎是不符合国家计生政策的。虽然张某违反规定,但是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除非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中作出明确规定(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不用支付赔偿金);因为是违法生育,所以虽然可以给产假,但是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产假工资、补贴等。
4、但话说回来,女性员工是社会与法律保护的群体,怀孕期、产期、哺乳期是她们的特殊时期,企业应该承担起应有的“保护”责任,在企业明确相关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对女性员工应给予一定的关怀与帮助,提高女性员工群体的工作积极性与忠诚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