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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德华:加强对医药代表教育与监管的思考(2)
2016-01-20 47865

加强对医药代表教育与监管的思考(2)

黄德华


在很多国家医药代表都需要认证或注册,这一方面方便了对医药代表的管理,防止商业贿赂;另一方面也对医药代表整体水平和素质设了一个门槛。如何加强对医药代表的监管呢?

黄德华认为:一是要完善立法,规范行为。SDA应尽快出台《医药代表行为准则》,完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制度,明确相关规定,内容应包括医药代表职能、准入标准、行为规范、法律保护等,将医药代表纳入法制管理,操作规程要具有可操作性,变运动式监管为制度性监管。如美国根据商事法率先为医药代表立法,2006年6月美国马萨诸塞州参议院通过了一项法案,这将是第一个对医药代表实施法律管理的法案。他们认为任何干扰医生正常处方的做法都必须在法律上加以禁止。医药代表法将调整各方面的冲突,让医药学与产品的医药学知识在运作中增值,并保护商法活动中的弱者-患者。

二是要准入注册,持证上岗。医药代表必须具备一定的学历和医药专业知识,以充分发挥新药推广、提供信息的职能,起到医院和生产企业间的桥梁作用,有关部门要做好医药代表的专业培训、资格认定、执业注册等工作。如在法国,1993年7月就设立了医药代表认证系统。医药代表必须拥有特定学校(需经国家医药代表专业委员会批准)的文凭证书和为期一年的学习,还要在制药企业接受4个月的培训。在每个医药代表工作期间,制药企业必须一年两次检查其产品和知识。一旦医药代表水平不达标,证书可能被暂停。该义务为法定,并适用于制药企业所有医药代表和外部销售人员。如1993年日本厚生省确认了医药代表的任职资格体系。(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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